Polyacrylamidomethyl benzylidene camphor
聚丙烯酰胺甲基亚苄基樟脑
Cas No:113783-61-2; 147897-12-9
防晒剂,卫生署公告为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之化妆品,添加此成份之产品需向卫生署登记为含药化妆品,产品中使用量不得超过 6%[1]。
[1] 行政院卫生署卫署药字第0960319305号,96/06/25。
Glyceryl PABA是一种紫外线UVB防晒剂,属于化学防晒剂,也是传统防晒剂PABA的衍生物,一般单独使用浓度为3%,与别的防晒剂组合使用浓度则为2~3%,被欧盟批准使用在防晒霜中,但美国FDA不批准使用,因为中等浓度即对皮肤有刺激性,所以用量不得超过3%。